(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潘花与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沈潘花,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系个体工商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恒发电脑绣花加工厂的业主。委托代理人沈志腾,系香港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号H394722(),系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恒发电脑绣花加工厂的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沙路百门前工业区4栋4楼。法定代表人张博。申请执行人沈潘花与被执行人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付货款1671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各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未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上述执行结果本院已经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持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第4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莫随明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