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乌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乌某某,女,蒙古族,27岁,无职业,现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姜某某,男,30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乌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姜某某所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小区4号楼6层**室,产权证号为1080212*****,建筑面积为103.1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