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申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文学、林清庚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文学,林清庚,苍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文学,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苍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庚,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苍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斌,局长。再审申请人林文学、林清庚因与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行终字第153号行政判决和(2014)浙温行申字第4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文学、林清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在2013年11月5日上午8点35分前已经出警处置,属认定事实不清。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在现场没有发现有治安案件发生且村民情绪趋于平静的情况下结束处警,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的职责没有证据支撑,事实认定错误。三、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涉案地块进行填埋、毁坏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申请人在土地被破坏及人身受到伤害时及时报警。五、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出警并有效处置。六、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填埋、果树被毁、8名村民被打伤的严重后果。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被申请人2013年11月5日接到申请人110报警后未派警力处置的行为违法,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苍南县公安局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表明,2013年11月5日事发当天上午,苍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共接到包括本案两再审申请人在内的九人次群众报警电话。针对同一报警地点,同一报警纠纷缘由,苍南县公安局已两次指令钱库派出所出警,该所值班民警皮传化及其他处警民警先后两次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其中,7时46分许的报警于7时55分处警结束,8时14分的报警于8时35分出警结束,两次处警均按规定填写了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及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110指挥中心也在两再审申请人报警时对处警情况进行了说明。因此,本案认定苍南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两再审申请人所称遭受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问题,并非苍南县公安局不履责的原因所致,可另行通过事后报案等方式另案解决。综上,林文学、林清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文学、林清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俊斌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