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温灿喜与莫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灿喜,莫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温灿喜。被告莫志坚。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灿喜于2015年8月13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灿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