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芝文与谭继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王芝文。被执行人谭继美。申请执行人王芝文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给付借款27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谭继美于2016年2月3日(农历腊月二十五)前偿还王芝文借款10000元;2016年6月1日前偿还王芝文借款7000元;2016年9月15日前偿还王芝文借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146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家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