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新凤诉被告申健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凤,申健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杨新凤,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申健安(曾用名申俭安),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原告杨新凤诉被告申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新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凤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杨新凤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周嘉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