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与李德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李德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旺,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书面通知人保江门分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人保江门分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人保江门分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