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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宋祖万与重庆旭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祖万,重庆旭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452-1号原告宋祖万,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恩群,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旭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开发区11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5622996-4。法定代表人郑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彬,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鲁春勇,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重庆市金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7-商1,组织机构代码70936934-X。法定代表人简广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祖万与被告重庆旭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金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祖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祖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355元,由原告宋祖万负担。审 判 长  胡可萍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朋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