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长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祥益煤矿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长春,江安祥益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钱长春,男,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江安祥益煤矿。住所地,江安县红桥镇对角丫。法定代表人,宋福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长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祥益煤矿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江安县劳人仲案字(2014)91号]中,申请执行人钱长春于2015年8月17日以该劳动争议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安县劳人仲案字(2014)9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贺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