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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省汇通天下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建聪、黄国华、翁建聪、黄国华、福建省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娟、胡煜亿、张晓梅、刘艳、胡煜亿、张晓梅、刘艳典当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汇通天下典当有限公司,翁建聪,黄国华,福建省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娟,胡煜亿,张晓梅,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汇通天下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被执行人翁建聪,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黄国华,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周娟。被执行人周娟,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胡煜亿,男,汉族,1938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张晓梅,女,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汇通天下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建聪、黄国华、翁建聪、黄国华、福建省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娟、胡煜亿、张晓梅、刘艳、胡煜亿、张晓梅、刘艳典当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林权登记。对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翁建聪在建瓯市的房产及其土地,由于涉及案件多、范围广且标的大,目前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其土地在处置过程中,因处置时间较长,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37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