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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与尹健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华,局长。被执行人尹健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尹健强房屋拆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