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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安市前锋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持5月2日广安至广州东K835次无座车票乘车,上车后坐在8车厢107号座位。列车即将到达肇庆站时,被告人唐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从其放在座位茶几下方的1个黑色背包内盗走1个”三星”充电宝和1部”小米”手机,盗窃得手后,将充电宝和手机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被害人李某某醒来后发现充电宝和手机被盗后随即报警,乘警在107号座位上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经鉴定,”三星”充电宝1个价值人民币45元,”小米”3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广铁检诉量建(2015)7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对赃物、被害人的背包、藏赃物的挎包和被抓获地点的照片及乘车使用的车票辨认无误;有重庆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张某某、王某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有重庆铁路公安处民警张某某出具的案件移交证;有被害人李某某关于被盗的陈述,并对被盗方位、被盗物品、装手机的背包和被告人藏手机挎包的照片及乘车使用的车票的复印件辨认无误,指认被告人就是盗窃其手机的人;有证人曾某某、夏某、龙某某关于被害人发现手机被盗,并报警的证言;有重庆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关于涉案物扣押、发还情况的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有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黄某某、吴某某出具的关于本案涉案财产价格的肇价鉴字(2015)0502号鉴定结论书;有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护安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身份情况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