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珠信用社与谢瑞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珠信用社,谢瑞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珠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正街。组织机构代码:68865031-8。负责人黄霖,主任。被告谢瑞儒。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珠信用社诉被告谢瑞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珠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珠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珠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