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34号原告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双桥)聚英路26号。法定代表人赵广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俊丽,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F座623室。法定代表人孙润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成傑,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产品加工合同关于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中约定,原则上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是需向甲方(被告)公司所在地的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异议。经询,双方对仲裁条款补充约定,均同意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双方争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84元,退还原告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