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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刘正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龙,刘正海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50号���告张建龙,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被告刘正海,男,汉族,1957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原告张建龙与被告刘正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