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柳天海诉被告巢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天海,巢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883号原告柳天海,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委托代理人彭立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巢广,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原告柳天海与被告巢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巢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天海诉称,被告巢广从2011年11月起,在东莞市永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地坪漆,截止2013年8月20日止,被告巢广除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货款72974元,2014年9月,被告巢广与原告进行货款结算,原告放弃部分货款,与被告协商只要求被告偿还货款70000元,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70000元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偿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70000元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巢广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柳天海系东莞市永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巢广多次在东莞市永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地坪漆,截止2013年8月20日止,尚欠东莞市永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2974元。原告称,2014年9月与被告协商,同意被告以70000元结算所欠货款,被告巢广并向原告出具了欠货款70000元的欠条。后东莞市永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将该笔货款债权转让给了公司法人代表柳天海,并口头通知了被告巢广向其履行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货款,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被告巢广所立借据一张、对账结算单两张、东莞市永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柳天海所提供的欠条以及对账结算单中的内容可以证实被告巢广所欠东莞市永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的事实。后因东莞市永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将该笔货款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柳天海,故原告柳天海要求被告巢广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巢广应支付原告柳天海的货款70000元。二、上述款项限被告巢广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巢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