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山东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与孙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孙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山东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志军,总经理。被告孙剑,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以协商解决该纠纷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万山红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春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文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