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东海、孙树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海,孙树兰,马拢弟,张雅正,李永杰,张印忠,陈铁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海,男,194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孙树兰,女,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马拢弟,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雅正,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永杰,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印忠,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铁路,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永杰、陈铁路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永杰所有的(房产证号:河房权证瀛字第××号)楼房一处。二、查封被执行人陈铁路所有的(房产证号:河房权证字第××号)楼房一处。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