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洪英与被告张长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英,张长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907号原告孙洪英,女。被告张长喜,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负责人徐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英与被告张长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该项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贵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