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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司保存与司学山、司崇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保存,司学山,司崇光,贾寿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司保存。被告司学山。被告司崇光(系司学山之子)。被告贾寿峰。原告司保存被告司学山、司崇光、贾寿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卫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陈卫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卫平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陈卫平负担。审 判 长  彭俊峰审 判 员  朱传宏人民陪审员  曹顺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