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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崔柏树与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长寿支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柏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51号原告崔柏树,男,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438-6。负责人高嵩,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柏树诉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柏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柏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柏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柏树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