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守云、王守贵、王守琼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云,王守琼,王守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518号原告王守云,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守琼,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王守贵,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右娣(王守贵之妻),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正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巨龙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0349423-0。负责人雷世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燕,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云、王守贵、王守琼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云、王守贵、王守琼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云、王守贵、王守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王守云,王守贵,王守琼负担(此费原告已交)。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