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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伟铮与赵红岩、高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铮,赵红岩,高中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787号原告李伟铮,住湖南省岳阳市。委托代理人苗巧莲,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超贺,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红岩,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高中亮,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铮诉被告赵红岩、高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铮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伟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铮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帅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