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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69号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法定代表人:周远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森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尹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锋,该公司员工。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