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盐民禹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相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相某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禹初字第327号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相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