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分理处与被告施金榜、徐华英、曾衡答、黄秀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038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分理处,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周江波。委托代理人吕建福。委托代理人吴诗晓。被告施金榜,住晋江市。被告徐华英,住晋江市。被告曾衡答,住晋江市。被告黄秀尔,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分理处与被告施金榜、徐华英、曾衡答、黄秀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分理处以与被告施金榜、徐华英、曾衡答、黄秀尔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分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分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