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艳茹与李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茹,李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张艳茹,女,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李晶,女,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茹诉被告李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茹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