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段炼与被告央广幸福购物(北京)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炼,央广幸福购物(北京)有限公司,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段炼,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央广幸福购物(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铁明,央广幸福购物(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铁明,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段炼诉被告央广幸福购物(北京)有限公司、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两被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有类似案件在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告为同一人,且住所地在秦淮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信息方式与被告订立了买卖合同,购买了国色天香粉彩瓶,原告陈述其住所地确在本市秦淮区中华路58号X栋,建邺区集庆门大街集庆小区X栋是其父母居住,即买受人原告的住所地在本市秦淮区,故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