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二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彭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彭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1206号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法定代表人富永修,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锋,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清。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王惠东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时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