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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晓翠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典雅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晓翠,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典雅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戴斯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张谊生,张鑫,张亚娇,刘兴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温晓翠。委托代理人黄鹰,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力,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典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沿河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张鑫,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锦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罗进,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典雅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7幢1-60、2-1、3-1、4-1、5-1。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职务不详。被告张谊生,被告张鑫。被告张亚娇。被告刘兴容。本院审理原告温晓翠诉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典雅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戴斯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张谊生、张鑫、张亚娇、刘兴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温晓翠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温晓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晓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907元,减半收取96953.5元,由原告温晓翠负担。审 判 长  钟 拯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人民陪审员  龚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