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吴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已与被告尚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吴某150元。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