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一终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保新、李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新,李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新,医生。委托代理人刘同发,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保新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保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保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保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张保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代理审判员  陈道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