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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芹与张建胜、孟爱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陈芹。委托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胜。被告孟爱玲,系被告张建胜妻子。原告陈芹与被告张建胜、孟爱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芹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建胜、孟爱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芹诉称,2014年9月20日,被告通过东海县金磐地产服务公司介绍,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华骏伊顿印象1-2-601室的房地产以609000元的价格预售给原告,并约定合同签订时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定金50000元,原告履行了合同,被告却不能按约交房。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退还依据该合同收取原告的定金50000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张建胜、孟爱玲辩称,房产还没有交付到我的手中,如果交到我手里的话,原告起诉我是合理的,赔偿也是应该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7日,被告与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华骏伊顿印象1-2-601室房屋。合同约定,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交付房屋。2014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华骏伊顿印象1-2-601室的房地产以609000元的价格预售给原告,并约定合同签订时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定金5000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交付了定金50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条。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诉讼中,被告称是因为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给其的房屋至今未竣工,也未向被告交付房屋,导致其不能向原告交付房屋。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一张。被告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同时还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在国办发(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被告在转让预购商品房华骏伊顿印象1-2-601室时,该房屋尚未竣工,被告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法向原告返还房屋定金50000元。并应对原告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张建胜、孟爱玲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张建胜、孟爱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付清款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张建胜、孟爱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武侠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须知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交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坐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诉讼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