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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宪生、高德财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商初字第560号原告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法定代表人马同庆,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世龙,男,1975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被告王宪生,男,1970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告高德财,男,1970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原告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以简称绿萌公司)与被告王宪生、高德财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0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孝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4日,我公司与高德财、王宪生签订了种植协议,并签订了甜玉米收购合同,约定我公司承诺向二被告提供了化肥、种子、风险金,支付风险金时,乙方则不能按上述条款履行合同,相关的种植合同和协议视为无效,并且原告支付的化肥款从高德财为甲方种植的玉米款中扣除。签订协议后,原告向二被告如实履行协议,其中高德财已经接受化肥、种子和风险金,并履行了协议。可被告王宪生接受价值64.125.00元化肥后,拒不履行协议,被告王宪生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我公司要求被告王宪生返还化肥款,王宪生推托(拖)至今,现明确表明不同意返还。因被告高德财系合同主体一方,并约定化肥款从被告高德财种植的玉米款中扣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合同中对发生争议约定管辖法院为方正县人民法院。1、要求被告王宪生返还化肥款人民币64.125.00元,利息15.390.00元(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止,按月1分/月)本息合计79.515.00元;2、要求法院将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被告高德财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举示的证据如下:证据A1.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据,入账日期:2013年04月28日,交款单位:绿萌公司,人民币:拾贰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128250.00元,收款事由:今收到绿萌公司化肥款(新宝米复肥22.5吨×2400=54000元,尿素22.5吨×3300元=74250元)共计128250元,收款人:高德财(签名、手印),王宪生(签名、手印),去高大全:64125元。”拟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化肥,共计合款128,250.00元,其中高德财已经给付了64,125.00元。证据A2.种植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绿萌公司,乙方:高德才(财),王宪生,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种植甜玉米970亩,甲方承若(诺)支付乙方风险金十八万元整、化肥款45吨(其中复合肥22.5吨×2400元、尿素22.5吨×3300元=74250元)计128250元、种子款1170斤×145元=169650元。乙方自愿同意将自有的土地、房产抵押给甲方,但乙方没有正式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共同去摆渡镇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当地出具证明后可作为抵押之后甲乙双方签订的甜玉米种植合同(2013年1号)视为有效合同,如甲方在支付乙方风险金时,乙方则不能按上述条款履行合同,相关的种植合同和协议视为无效,并且甲方先支付的化肥款从高德才(财)2012年为甲方种植玉米款中扣回,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视为有效。甲方签字:马同庆(签名)、绿萌公司(公章),乙方签字:高德财(签名、手印),王宪生(签名、手印),签订日期:2013年04月24日。”拟证明双方约定由原告向二被告提供化肥、种子,被告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用于抵押。证据A3.收购合同一份,内容为:“绿萌公司甜玉米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1号),收购方(甲方):绿萌公司,公司住址:哈尔滨市方正县德善乡守义村,种植方:,种植方住址:。第一条:基本情况:脆王,种子价格:145元/斤,种植面积(亩):970,化肥(吨):45,第二条:种植及质量要求,1、甜玉米种植要求:(1)保证种植甲方提供种子,(2)保证独立地块防止降低玉米的糖度,(3)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时间下种;2、甜玉米质量要求:籽粒饱满、无虫眼、甜玉米、熟度必须按甲方当时提供的标准进行采摘;第三条:甲方义务,1、甲方提供技术指导;2、甲方有偿提供甜玉米种植种子,风险金、化肥款、种子款、种子款在乙方交货时甲方直接从收购甜玉米货款中扣回;3、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肥料,甲方不承担一切任何种植责任。4、甲方提供的风险金必须在甲乙双方约定的种植时间前支付,如不能按时支付,甲方用所支付的化肥款补偿乙方。第四条:定价及付款,1、收购价格:规格10厘米以上,价格0.56元/市斤,固定价:价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2、付款方式:(1)、甲方预先支付的风险金、化肥款、种子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从收购乙方甜玉米之日起,约定从乙方的玉米款中先扣回叁拾万元整,剩余款项乙方承诺用200亩未收购的甜玉米作为保证金中扣回;(2)、甲方承诺从乙方玉米款中先扣回叁拾万元后,开始用现金支付乙方的甜玉米款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乙方有权利将种植的甜玉米转卖第三方,剩余的款项归乙方所有。第五条:交付、运输及验收,1、交付地点: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方正县德善乡守义村;2、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乙方自行运送的公司所在地,费用自担(检斤费、装车费、运费),如因国家政策内允许的道路维修导致运输条件困难,乙方自行解决。3、验收及收购:(1)按照甲方要求采摘的甜玉米,必须当日送到公司加工,过时公司有权拒收;(2)每穗甜玉米、带皮、根部不超过2厘米,如根部超过2厘米按30%扣除杂质;(3)如乙方依合同约定送货,但因公司当时不能加工,甲方则应按约定收购采摘后的甜玉米。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必须无条件收购合同内约定的甜玉米,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种植的甜玉米,甲方则按合同约定的价格100%赔偿乙方;2、乙方交付的甜玉米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或掺入其他品种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拒收,或要求乙方采取退货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不交付合同内甜玉米或擅自将甜玉米出售第三方的,则按合同约定甜玉米总价格100%的标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约定的时间,采摘符合标准的甜玉米,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去采摘,由此造成的质量不符合甲方的收购标准,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不可抗力:1、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乙方则无条件返还当年约定的种子款、化肥款、风险金等项。2、如果在2013年06月03日前无论因人为和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种植乙方则无条件返回化肥款、种子款和风险金。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解决不成的,仅可依法向方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种植玉米地块所在地或者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2013年10月01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收购方:绿萌公司(公章),住所:哈尔滨市方正县德善乡守义村,法定代表人:马同庆(签名)、种植方:高德财(签名、手印),王宪生(签名、手印),2013年04月28日。”拟证明:无论什么原因不能种植,由二被告无条件返还化肥款、种子款和风险金。二被告未举示证据。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A1、证据A2、证据A3证实内容予以确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4月24日,原告绿萌公司与被告高德财、王宪生签订一份种植协议,同时签订一份甜玉米收购合同。双方约定:高德财、王宪生为绿萌公司种植甜玉米970亩,绿萌公司承诺向高德财、王宪生提供了化肥、种子、风险金,支付风险金时,高德财、王宪生自愿同意将自有的土地、房产抵押给绿萌公司,但高德财、王宪生没有正式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经双方协商后共同去摆渡镇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当地出具证明后可作为抵押之后双方签订的甜玉米种植合同(2013年1号)视为有效合同,如绿萌公司在支付高德财、王宪生风险金时,高德财、王宪生则不能按上述条款履行合同,相关的种植合同和协议视为无效,并且绿萌公司支付的化肥款从高德财为绿萌公司种植的玉米款中扣除。绿萌公司必须无条件收购合同内约定的甜玉米,无正当理由拒收高德财、王宪生种植的甜玉米,绿萌公司则按合同约定的价格100%赔偿高德财、王宪生,高德财、王宪生不交付合同内甜玉米或擅自将甜玉米出售第三方的,则按合同约定甜玉米总价格100%的标的向绿萌公司支付违约金;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高德财、王宪生则无条件返还当年约定的种子款、化肥款、风险金等项;如果在2013年06月03日前无论因人为和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种植,高德财、王宪生则无条件返回化肥款、种子款和风险金。合同履行期为至2013年10月01日止。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解决不成的,仅可依法向方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种植玉米地块所在地或者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签订协议后,2013年04月28日,绿萌公司给付高德财、王宪生新宝米复肥22.5吨,尿素22.5吨,共计128,250.00元(新宝米复肥22.5吨×2,400.00=54,000.00元、尿素22.5吨×3,300.00元=74,250.00元),高德财、王宪生为绿萌公司出收据一份,后高德财已经给付了绿萌公司化肥款64,125.00元。王宪生在接受绿萌公司价值64.125.00元化肥后,未给付绿萌公司化肥款,原告诉至本院,1、要求被告王宪生返还化肥款人民币64.125.00元,利息15.390.00元(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止,按月1分/月)本息合计79.515.00元;2、要求法院将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被告高德财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绿萌公司与高德财、王宪生双方签订的种植协议及种植收购合同为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王宪生接受绿萌公司化肥后,应将价款64.125.00元在约定期限内给付绿萌公司,绿萌公司与王宪生双方对于王宪生逾期付款未约定违约责任,绿萌公司主张给付利息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绿萌公司与高德财、王宪生双方约定的“支付给高德财、王宪生的化肥款,从高德财2012年为绿萌公司种植玉米款中扣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宪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化肥款人民币64.125.00元;二、被告王宪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64.125.00元,自2013年10月0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三、对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如被告王宪生不能履行的,由被告高德财在2012年为绿萌公司种植玉米所得价款中扣回;四、驳回原告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00元,减半收取894.00元,由被告王宪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孝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