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谭之楷与孙万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孙某某,女,藏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