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建瓯市妇幼保健院、谢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建瓯市妇幼保健院,谢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0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瓯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雅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章健华,男,汉族,1961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系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邱淑美,女,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系该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源,女,汉族,2011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理人:李忠富,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系谢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王华秀,女,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系谢源的母亲。再审申请人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因与被申请人谢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瓯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再审称,2015年1月23日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方圆鉴所(2015)临鉴字第76号《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脐带脱垂是产妇脐带发生异常的一种,严重威胁胎儿的生命。医方存在不足:辅助检查欠完善,有延误诊断可能,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脑瘫)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考虑27%为宜”。该份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所依据的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参与度为85%是错误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原审对此查明、核实,排除合理质疑不当。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存在合理质疑,应请资质高的鉴定机构核实重新鉴定。本案的事实是谢源母亲发生脐带脱垂后,医生就马上进行检查,科室的当班主任及其他医务人员组织院内抢救,按照规范去做剖腹产手术,手术完成后,发现谢源出生后是重度窒息,并进行了行积极抢救,经治疗生命没有危险后转到新生儿科继续治疗。建瓯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是符合规范的。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谢源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并有针对鉴定事项召开听证会,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真实、客观。在一审判决后,建瓯市妇幼保健院自行委托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对诉争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建瓯市妇幼保健院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经查,一审法院委托的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系双方当事人依法选定,程序合法;该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均有鉴定诉争事项的资质,且鉴定材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事项召开医疗听证会;南方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5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咨询,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对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原审据此对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在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下,二审对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在一审判决后自行委托的鉴定不予采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建瓯市妇幼保健院以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建瓯市妇幼保健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建瓯市妇幼保健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浩洪代理审判员 叶长鋈代理审判员 杨 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慧素附: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