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建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1162号一、罪犯的基本情况罪犯韩建平,无业。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二、原判及刑罚执行、变更情况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以(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建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罪犯在服刑中的情况罪犯韩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69分,折合记大功二次,余奖励分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通级。在服刑期间罪犯韩建平有一次扣奖励分10分的违规扣分现象,如:该犯在2012年1月3日,与同犯胡小明发生口角,用保温杯打胡小刚,致使胡犯头部缝三针,扣奖励分10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四、执行机关意见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韩建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韩建平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五、查明的事实及处理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韩建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建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建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