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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沈志华与朱介兵、朱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介兵,沈志华,朱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介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志华。原审被告朱建(曾用名朱健)。上诉人朱介兵与被上诉人沈志华、原审被告朱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朱介兵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上诉人朱介兵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介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