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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桂平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平,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上诉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