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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铁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铁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845号原告: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庄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谋平,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吉林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波,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和平花园A2-4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铁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原告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美杉部门负责人:院领导签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