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法定代表人:杨立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鹰,该公司职员。被告: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8层。法定代表人:王建,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知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曲宏图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