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康楚锋、黄子伦,分别系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蒲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少玉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楚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大学期间认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甲。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般。2012年7月初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告而辞,自此之后再没有探望原告和孩子。儿子黄某甲自出生后体弱多病,被告对儿子不闻不问,全靠原告独自抚养。原、被告至今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甲归原告抚养至18周岁止;3、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4、汕头市金平区某某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一年,原、被告双方已分居约两年十个月之久的事实。5、《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儿子黄某甲的身份情况。6、《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儿子黄某甲看病治疗的部分病历资料,被告在怀孕时没有照顾好自己的身体,致儿子黄某甲自出生后体弱多病。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离婚;2、被告同意婚生儿子黄某甲归原告抚养至18周岁止;3、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原告支付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在原告家中地位很低,原告及家人经常粗暴打骂对待被告。被告读大学是助学贷款,至今贷款本息未还清。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书面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原、被告于大学期间认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以及其他家庭琐事而经常发生纠纷,感情日趋淡漠。2012年7月被告离汕回娘家,至今未归。2015年5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以致夫妻关系日趋恶化。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并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黄某甲至儿子十八周岁止,本院依法照准。关于被告对儿子的探视权,原告同意被告随时探视,但探视前必须与原告协商具体时间,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出原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的问题,因被告自2012年7月离家后,原告一直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费用,故被告该项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黄某甲由原告黄某某负责抚养并负担抚养费。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三、被告蒲某某对婚生儿子黄某甲享有随时探视权,探视前必须与原告协商具体时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晓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