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潘文聪、吴龙凤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潘文聪,吴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045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13696-8。法定代表人范金炉,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海强、陈进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潘文聪,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吴龙凤,女,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文聪、吴龙凤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平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