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学武与翟树义、刘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学武,翟树义,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79-3号申请人杨学武,居民。被申请人翟树义,居民。被申请人刘荣,居民。申请人杨学武与被申请人翟树义、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学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翟树义名下的鲁J×××××号车辆;查封被申请人刘荣名下的鲁J×××××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