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花、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鲁莲虹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在冷水滩区新火车站北斗苑小区16楼一户人家搞房屋装修。2013年4月7日15时许,唐某某乘坐电梯下楼,与此同时受害人杨某某与刘某某也乘坐电梯下楼。但电梯被卡在5楼不运行了,双方为此产生误会发生口角并相互打了起来,后各自离开。唐某某回到家中觉得自己被打心里不舒服,随即从自家门面内拿起一把水果刀并纠集二名男子再次来到冷水滩区北斗苑小区找到杨某某,持刀将杨某某的头部、鼻骨、双手砍伤,造成第二尾椎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的伤已构成了轻伤二级。2015年2月18日,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院以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唐某某辩称杨某某手部的伤是他造成的,但杨某某其他部位的伤不是他造成的,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冷水滩区新火车站北斗苑小区给住户搞房屋装修时,乘电梯下楼搬东西致电梯卡在5楼不能运行,受害人杨某某及装修师傅刘某某便从8楼走楼梯到5楼查原因,继尔与唐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架。后唐某某回到家中觉得心里不舒服,就从自家门面内拿起一把水果刀,纠集二名男子再次来到冷水滩区北斗苑小区找到杨某某,并持刀将杨某某的手划伤,杨某某见状逃跑,唐某某从地上捡起木棍将杨某某的头部打了一棍,杨某某没站稳摔倒在地。经永州市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右手第五指远节指骨撕脱性骨折、左手第三指远节指骨骨折、鼻骨骨折、左手刀砍伤、头皮挫裂伤、第2尾椎骨折,损伤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他是冷水滩区新火车站北斗苑小区的股东之一。2013年4月7日15时许,他和装修师傅刘某某在小区1栋801房搞完装修后想从8楼坐电梯下去,当时电梯停在5楼一直不动,他们等了一下就从楼梯走到5楼,发现唐某某按电梯按钮致电梯不动。他就问唐某某:“你为什么总将电梯停在5楼?”唐某某口气比较凶的说电梯停在5楼关他屁事,后双方便吵了起来,并相互推拉。在推拉过程中,刘某某与唐某某相互打了对方两拳,他推了唐某某两下。双方离开后,唐某某又带了二名男子找到他,并持砍刀砍他,他用左手挡时左手掌受伤。他见状便立即跑,唐某某和二名男子便在后面追他,他跑了大约20米时摔倒,唐某某和二名男子便围上来打他的背部及臀部还用脚踢他,其中一名男子拿什么东西将他头部打了一下;2、证人刘某某证实,2013年4月7日14时许,他与杨某某在冷水滩区北斗苑小区的5楼电梯门口等电梯时与唐某某吵了几句。半小时后,唐某某喊了二名男子赶到盛世蓝庭小区楼下找到杨某某,并从腰间扯出一把刀将杨某某的头部砍伤,杨某某用手挡时被唐某某砍伤,后唐某某与另二名男子围住杨某某并将杨某某的头部打伤;3、证人吴平华、陈强华证实,2013年4月7日15时许,唐某某等三人租他们的摩托车去北斗苑小区,唐某某等三人下车后与杨某某打了起来,具体怎么打的他没看清楚;4、证人俞某某证实,2013年4月7日15时许,他在北斗苑小区修电梯时听杨某某讲其被唐某某打伤,并看见杨某某的头部、手缝都流了血;5、永州市潇湘司法鉴定所(2013)湘永潇鉴字第1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受害人杨某某的伤势情况;6、对受害人杨某某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就是2013年4月7日15时许在冷水滩区北斗苑小区楼下持刀将其砍伤的男子;7、对证人刘某某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就是2013年4月7日15时许在冷水滩区北斗苑小区楼下持刀将杨某某砍伤的男子;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时已成年;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系被抓获归案;10、视听资料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审讯程序合法;1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他手持水果刀将杨某某的手划伤,在追杨某某时从地上捡起木棍将杨某某的头部打了一棍,后杨某某跑了几步就摔倒了,当时他看见杨某某的头部出了血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纠集他人并将受害人杨某某打伤,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提出杨某某的伤除手部以外其他部位的伤不是其造成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唐 花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鲁莲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