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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树波诉被告李月变更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树波,李月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034号原告白树波,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80********,汉族,电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长滩镇西街*组**号。被告李月,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2********,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树波诉被告李月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树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