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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9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桂利华、商旗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桂利华,商旗英,杭州桂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954-1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负责人:任戟。被执行人:桂利华。被执行人:商旗英。被执行人:杭州桂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利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4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305960.8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