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欧某甲与珠海市斗门区民委员会、珠海市斗门区经济合作联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甲,珠海市斗门区民委员会,珠海市斗门区经济合作联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欧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271X,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郭英东,广东省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民委员会,住所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吴买荣。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经济合作联社,住所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吴买荣。原告欧某甲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石村委)、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经济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白石经济联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英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石村委、被告白石经济联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甲诉称:2011年原告所在的农村集体正式确立股份合作制度,凡2011年前属原社员的人员及子女属于股民,享受分红权。2013年因欧某乙向两被告处反映情况,称原告家庭不赡养老人。两被告的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未果。两被告以原告家庭不赡养老人为由取消了原告一家人的股份分红权。原告认为,股份分红权是经村集体制定并确认的村民权利,被告滥用权利解释村规民约、取消原告的股份分红权,无疑是侵犯原告作为村集体成员、经济合作联社社员的基本权利。原告经向信访部门举报投诉,未得到妥善处理。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向原告补发2013年村集体股权分红3500元以及恢复原告的村集体股权分红权。原告欧某甲对其主张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白石经济联社的村规民约章程、户口本、珠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证书、信访事项处理书(编号20140010以及20140068)予以证明。被告白石村委、被告白石经济联社均缺席,无提交答辩状,也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告母亲邵某某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的村民欧某丙结婚,原告随母亲一起到当地生活。2002年原告继父欧某丙因病去世。被告白石经济联社在2005年前给原告母亲发放了《股权证书》,股东家庭户主姓名为邵某某。从2006年1月起,被告白石经济联社每年给原告发放分红,直至2013年春节。2013年9月2日,原告的爷爷欧某丁老人向两被告提交了一份书面控告书,告发原告一家对其不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9月13日,两被告召开会议并决定取消原告一家人的股权分红。之后在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2014年中秋节、2015年春节四个节日里,两被告均没有给原告一家人发放股权分红,其中2013年中秋节的分红为1500元,2014年春节分红为2000元。原告向两被告反映情况,并要求补发2013年中秋节和2014年春节的分红,但未果。2014年2月25日,原告和妹妹欧某戊到白蕉镇人民政府信访,请求两被告补发上述分红,该信访部门处理意见认为,两被告是严格按照村规章制度关于《白蕉镇白石村经济合作联社股份合作制村规民约章程》作出的合法程序表决,建议原告一家搞好家庭、敬老爱幼,再向两被告申请发放分红。2014年5月26日,原告和妹妹欧某戊再次到白蕉镇人民政府信访,请求两被告补发分红,该信访部门的处理单位意见是,原告一家愿意承担和赡养老人,赡养费用与叔叔欧某乙一家共同平均负责,共同赡养老人;建议原告一家搞好和谐家庭,再向两被告申请发放股权分红。之后,原告要求两被告发放分红,但两被告仍不予补发,原告遂于2015年6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11年5月白石村委会统一印制《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规章制度》,并发到每户一本,该规章制度包括《干部岗位责任制及联系电话》、《白石村的概况》、《十要十不要的公约、守则》、《村党支部党建目标责任制》、《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干部工作守则》、《村民自治民主议事制度》、《村工程招标管理措施》、《村民委员会廉政措施》、《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白石村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综合治理的规定》、《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公约》、《经济合同管理》、《村经济合作联社财务管理制度》、《农村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白石村经济合作联社股份合作制村规民约章程》、《白石村发展思路及方向》、《党员、村民代表或户主通过签名》和《关于修改白石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等章程的申请报告》。在《白石村经济合作联社股份合作制村规民约章程》中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如下:“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股民。……(4)凡家庭必需养老,如不养老社委会必需到股东夫妻工作单位和单位协商在工资扣除养老金每月(――元)养老责任。……(14)违法乱纪人员处罪规定。(二)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的股民,根据情节轻重,相应扣罚股份分红,(裁决权在社委会)……”,但两被告缺席,无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无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为两被告的社员,依法有权领取股权分红,且也一直有领取。2013年9月起,两被告停发了原告一家的股权分红,对此,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两被告,两被告必须举证证明其停发原告股权分红的合法性。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从2013年9月起停发其股权分红违法的问题。原告为两被告的社员,依法有权领取股权分红。从原告提交的两被告制定并发给白石村社员每户一本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规章制度》看,这本规章制度中有一份《白石村经济合作联社股份合作制村规民约章程》的规定,该村规民约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并没有规定不赡养老人要被取消股权分红。虽然有规定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的股民,根据情节轻重,相应扣罚股份分红(裁决权在社委会)。但两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原告违反哪些村规民约、情节是否严重、是否达到扣罚股份分红的程度、社委会是否作出决定、作出怎样的决定、如何扣罚原告的股权分红、扣罚到何时等事实,以及证明两被告已经给予了原告申辩的权利。两被告均在原告的股权证书上加盖了公章,所以两被告均符合被告的主体资格。本案中,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提交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认为两被告取消原告的股权分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因此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不符合法定程序,是违法的,依法应当纠正。原告请求两被告补发2013年中秋节、春节的分红共3500元及恢复原告村集体股权分红权,事实清楚,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一家人与案外人欧某乙一家人关于赡养欧某丁的问题发生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有义务赡养的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民委员会、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经济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某甲补发2013年中秋节、春节的分红共计3500元及恢复原告欧某甲在村集体的股权分红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民委员会、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经济合作联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仰帆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