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范玉春与兖州市泰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凌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春,兖州市泰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凌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范玉春。被告:兖州市泰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区中御桥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朱本河,职务:董事长。被告:济宁凌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东路洸府河桥东首。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春与被告兖州市泰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凌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广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