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姜辛杰与金杰、赵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辛杰,金杰,赵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姜辛杰,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0。被告:金杰,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1。被告:赵明明,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0。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辛杰诉被告金杰、赵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辛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0元,由原告姜辛杰负担。审 判 长 徐秀叶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雪峰